北京华建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建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0370号
原告:北京华建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B031。
法定代表人:陈东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北京华建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北京华建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2611号裁决书。***与北京华建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鉴于***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1)京0115民初9875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5民初987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祁广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琛
书 记 员 杨京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