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205民初295号
原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告:北京华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岳起,北京华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华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华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华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