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1112号
原告:北京华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赵树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霞,北京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北京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宾伟,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张雅青,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冯宾伟、被告张雅青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博宇,北京市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京伟,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北京华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宾伟、被告张雅青、被告黄京伟、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华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伟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黄聪聪
书 记 员 梁佳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