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4952号
原告:北京华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喆(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上万村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华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北京华瑞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万 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