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亿九州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亿九州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3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亿九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号楼2层201-2。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帅,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环外)海泰华科一路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立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北京华亿九州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8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2021年5月19日,上诉人北京华亿九州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同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华亿九州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89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北京华亿九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上诉人天津市龙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上诉人北京华亿九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伟
审判员  张全
审判员  刘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哲
书记员李仕云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