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宇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锦盛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北京某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4745号
原告:北京锦盛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土楼村西。
经营者:李运锋,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建,北京广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兵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森,男,199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占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锦盛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期间,因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陈慧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