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宇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31号
申请人: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创新路43号楼4号3层301。
法定代表人:张佩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娟,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201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张兵强。
原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2679.0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其与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2679.05元的财产。
保全费1583元,由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欢
书 记 员  康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