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2民初112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苏楠,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安宁路育才苑小区高层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109122650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务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职务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银行存款278,322.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