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监2号
原审原告:宽城诚信新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滨河街财政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308233097Q。
法定代表人:白兵,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天硬质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药王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058157975M。
法定代表人:刘超,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滨河街安宁路育才苑小区高层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109122650Y。
法定代表人:赵淑芬,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才明璐,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刘红亮,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才亚光,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韩丽娜,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王继强,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审被告:魏小平,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高占飞,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张继元,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徐淑凤,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张士兴,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赵淑芬,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审原告宽城诚信新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天硬质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才明璐、刘红亮、才亚光、韩丽娜、王继强、魏小平、高占飞、张继元、徐淑凤、张士兴、赵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冀0827民初2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何玉花
审判员 张春光
审判员 王文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