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827民初1105号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财政局六楼。

法定代表人:卜添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满,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安宁路育才苑小区高层02铺。

法定代表人:赵淑芬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江,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满、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人民币20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4日,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和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同日,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2021年1月6日,因该笔借款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偿还,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该笔借款展期一年,展期到2022年1月9日还款,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继续为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1月10日,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九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在贷款发放前应向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甲方)按贷款金额的年3%交纳担保费300000.00元整,一次性付清,提前履约的不退还。现贷款已经发放,贷款展期期间2021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的担保费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只向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交纳了人民币100000.00元,尚欠人民币200000.00元。此款经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催要,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给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但称其公司资金紧张,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4日,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和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同日,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1月6日,因该笔借款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偿还,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该笔借款展期一年,展期到2022年1月9日还款,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继续为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1月10日,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宽城九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在贷款发放前应向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甲方)按贷款金额的年3%交纳担保费300000.00元整,一次性付清,提前履约的不退还。现贷款已经发放,贷款展期期间2021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的担保费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只向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交纳了人民币100000.00元,尚欠人民币200000.00元。2021年2月3日,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拖欠担保费人民币200000.00元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催要,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当庭出示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展期协议》、《反担保合同》、欠条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合同约定担保费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拖欠的担保费人民币200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人民币2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00元,由被告宽城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昊冉

附页

一、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二、如果当事人不服此判决,必须在收到此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同时交纳与一审受理费相同数额的上诉费,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法定上诉期内不提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即视为放弃上诉的权利,此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期限内未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本院不再给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