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讷莉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1民初12388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讷莉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总布甲4号。
法定代表人:蒿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雪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该公司行政主管,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463。
法定代表人:李爱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美惠,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果,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北京讷莉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讷莉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雪洁、张丽丽,被告北京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美惠、王辉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讷莉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拖延工期产生的违约金236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53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买及安装消防器材的损失128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的网吧进行室内装修改造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原地面拆除、重新做隔断、吊顶、刷涂料、铺地面砖、网吧线路布置,总造价为118000元。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支付装修工程款103000元,但被告进场施工后,一直拖延工期,消极怠工。在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情况下,被告多次以停工要挟原告增加工程款,原告予以拒绝。被告自2017年4月2日起陆续撤走工人,造成工程迟滞。2017年4月24日,被告又停工并向原告索要额外费用。2017年5月3日,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被告自行撤场,不再负责后续的装修工程。且被告方在2017年5月4日强令其电工人员将网吧关闸断电,导致原告另行委托的工人无法施工。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拖延工期超过一个月,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共计23600元。因被告的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找其他施工队进行了施工,原告额外支付装修工程款53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总价款10%的违约金,但该约定的违约金远低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因此该金额原告方调整为53000元。同时,被告施工过程中,将原有消防器材全部毁损,原告另行购买消防器材花费12800元,被告应赔偿上述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北京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按期完成了施工内容,不存在拖延完工的情况,施工进度变慢是因为原告多次要求增加施工内容。2、被告保质保量完成了施工,不存在违约行为。消防器材是原告自行拆装的,与被告无关。3、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被告的施工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但原告一直未向被告支付完工程款。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由于原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故北京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1、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5000元及迟延付款的违约金23600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增加的145.59平方米的施工面积的工程款57052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增项工程款6038.2元;4、鉴定费、反诉费由原告承担。
针对被告北京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原告辩称,被告在未与原告确认的情况下,擅自离场,被告方存在违约,原告没有违约行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不存在增加装修面积及装修增项的情形,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合同,而且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为300平方米是为了办理消防验收更加方便,不是施工的实际面积,对此被告是明知的。被告方主张因面积增加而主张工程款,没有合同依据。对于消防报批手续,原告并不知情,该笔费用被告不应向原告主张,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建设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号,工程内容为室内装饰改造工程。承包方式为纯劳务费。合同造价为人民币118000元,承包范围为原地面拆除、重新做隔断、吊顶、刷涂料、铺地面砖、网吧线路布置,工程规模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其他要求地暖、空调新风另计算(甲方请专业承包)。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即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0%;工程完成70%,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30%工程款;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向承包人支付。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工地代表,经验收合格并有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后续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且经催促后仍不到场的,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合格手续。工程变更均须经甲方现场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施工文件,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本合同范围内的施工项目一次包死,如发生合同以外增加项目,按照本合同关于工程变更及新增内容的约定执行,如遇甲方支付的增项,需双方达成协议为最终依据。保修期限为一年,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违约责任的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开展工作,按期提交竣工验收。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履行,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金,误期赔偿金按本合同总价款0.05%每天计收。误期赔偿金由甲方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如果拖期超过一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施工进度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情况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延长工期。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图纸和规范的要求,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料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拖延按迟延履行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包括上述两种情形)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选择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甲方依据以上情形和条件决定解除合同时,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实际损失。甲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进行图纸变更,由此导致的乙方工程量变化或其他损失,双方进行变更洽商。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付款,且经乙方催付后仍不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赔偿金,赔偿金按迟延付款总额0.05%每天计收。如果延迟付款超过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甲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付款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付款时间。
2017年3月1日,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东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因北京讷莉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正在装修改造未依法按照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3月15日,施工单位北京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讷莉网吧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工程名称为北京讷莉网吧装饰工程,装修面积360平方米,性质是商业场所。
2017年4月24日由被告认可的材料中载明:网咖装修总价118000元,已付103000元,剩余15000元,完工后结5000元,余10000元做保修金,年底结清。
庭审中,原告要求证人出庭,拟证明被告未施工完毕,原告另行找人进行了施工。证人赵某出庭作证,称其第一阶段施工时间是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9日,施工内容是木工。2017年4月24日,原告联系到证人,要求再次进场进行施工,施工内容是做隔断及铺地板,施工过程中有过停电。证人韩某出庭作证,称其施工时间是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6月初,施工内容是该工程的电工。开始是被告找其进行的施工,后期是原告找其进行的施工。再次施工的内容主要是接通了卫生间上下水、装灯、铺设线路及电脑插座。证人吕某出庭作证,称其施工时间是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3日,施工内容是电工,由被告方找其进行的施工,在2017年5月3日并未施工完毕,且在施工过程中,其按照被告方的要求停过电。证人邵某出庭作证,称其施工时间是2017年3月14日开始,施工内容是负责暖气管上提及墙砖、门口平台的维修,由原告找到其进行的施工,进行了门口的铺砖及两个楼梯的找平、焊接。对于上述证人证言,原告认可其真实性。被告称赵某是按照新图纸进行的施工,属于原告提出的增项,韩某的施工属于装修的工作。对于邵某陈述的停电与本案无关,吕某的施工与原告无关。
庭审中,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被告按照合同保质保量进行了施工,并且施工过程中有增项,实际施工面积为400平方米左右。证人王某1出庭作证,称工程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已经全部施工完毕。证人王某2出庭作证,称其施工时间是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5月3日,施工内容是负责原隔断的拆除、吊顶、轻体墙、地砖的拆除工作。后期施工过程中,因消防验收不合格,放线改造了两次。因原告做地暖、新风系统等导致了停工,并进行了返工。并且合同外还就吧台刷漆、变色等进行了施工。施工中,未见到有人拆除过消防器材,总体施工面积为300多平方米。证人王某3出庭作证,称其施工时间为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24日,具体施工内容是瓦工,施工过程中未见到有人拆除过消防器材,具体施工面积为400平方米左右。证人申某出庭作证,称其施工时间是2017年4月1日到2017年4月20日,施工内容是负责工程的吊顶和打隔断,其撤场时,工程已经完工,对于后续的增项情况,并不清楚。施工中,未见到有人拆除过消防器材。对此,原告不认可其真实性,认为上述证人均与被告有雇佣关系,证明效力低。被告认可其真实性。
庭审中,原告提供照片拟证明被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施工完毕。原告提供木工、电工的施工明细及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未施工完毕即撤场,后期由原告另行找的施工队进行的施工,并另行支付了装修款。对此,被告不予认可。
庭审中,原告提供原告与案外人北京京通翔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施工协议及收据一张,拟证明原告另行购买消防设备花费了12800元。对此,被告承认在施工中对原告消防设备烟感报警器未加以保护即进行了施工,致使消防设备烟感报警器有损坏,但不认可原告重新进行消防施工花费的12800元。为此,本院到现场进行了查验,现原告经营的网吧共安装有23个烟感报警器。
诉讼中,本院就公共消防备案的相关条件到北京市消防总队进行调查了解。对方工作人员向本院提供相关政策文件两份,其中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中载明,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的2016年七项便民利民措施中载明,可自行在网上办理300平方米以下室内装修工程以及施工现场备案等消防手续。对此,双方均认可真实性。
庭审中,被告北京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北京市东城区×××号北京讷莉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室内装饰改造工程的增项工程造价申请进行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选择,确定由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鉴定报告,其结果为:本鉴定工程建筑面积为445.59平方米,与施工合同相比,增加面积为145.59平方米;增项工程劳务费6038.20元。对此,原告不认可真实性,且称对于工程的实际施工面积被告是明知的,工程没有增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施工面积为300平方米是为了可以在网上办理消防备案手续,更加便利。被告不应据此主张相应的工程款。被告对鉴定报告的结论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照片,证人证言,工作记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原告亦向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原告主张被告未施工完毕就予以撤场,被告主张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因双方均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己方意见,但原告已实际使用施工房屋用于经营,故本院认定双方之合同主要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施工的违约金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主要义务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于入场时间及撤场时间未予以确认,且合同主要内容已经履行完毕,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购买及安装消防器材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喷涂了烟感报警器,导致烟感报警器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对此进行了更换并就消防整体进行了施工,故对原告因更换烟感报警器而产生的损失,本院酌情予以确定并由被告予以赔偿。对原告要求赔偿其他消防器材的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之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原告并未按约定金额支付劳务费,故被告主张的欠付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后期就工程的施工问题产生争议,且未明确具体的付款期限,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多施工面积的工程款的反诉请求,因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合同前已明知施工面积大于300平方米,而为了消防验收的便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施工面积为300平方米,被告作为专业施工方,对于消防备案的条件应该知情,结合本院调取的消防备案的相关文件,可以认定双方在合同中将施工面积约定为300平方米实际是为了更易于办理消防备案手续。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固定价合同,且原告又委托他人在网吧中进行了施工,亦有支出,鉴定结论中已无法分辨被告完成的施工总量,故对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工程增项款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讷莉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消防器材损失一千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讷莉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一万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讷莉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讷莉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11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30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4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讷莉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7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全玉海
人民陪审员  高建忠
人民陪审员  张 校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宿云达
书 记 员  王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