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吉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创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6068号 原告:北京吉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2号楼11层12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吉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创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开发区平安路7号LQ02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创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吉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创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吉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吉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