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3234号
原告:北京吉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2号楼11层12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01层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吉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北京吉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吉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付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