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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虹桥镇赵庄村。
被告:***,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陈家铺乡王孝铺村四街18号。
被告: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东路10号。
***与***、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