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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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29民初4704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虹桥镇赵庄村。

被告:***,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陈家铺乡王孝铺村四街18号。

被告: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公司职工。

***与***、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叶洪波

人民陪审员杨胜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