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1082民初731号
原告:三河市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新集镇埝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954241355。
法定代表人:孟海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931671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三河市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河市合力建材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4368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关系,原告为被告供应水泥制品,后经双方于2016年11月2日对账结算,原告共计为被告供应水泥制品67768元,被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3400元,余款44368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三河市合力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4368元,被告于2019年5月1日前将货款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55元,由被告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