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8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5号-6号。
法定代表人:田家雨,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建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杰,经理。
被申请人:永清迪亚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工业园益田道4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廊坊市冀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3号(廊坊天和商贸有限公司)内门面大厅南厅16号。
法定代表人:霍宇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何剑花,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迪亚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冀盛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22)鲁1491民初87号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迪亚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冀盛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人青岛***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冀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清迪亚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冀盛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