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兄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7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兄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宁县新堡镇刘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良义,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园高仁路4号。
法定代表人:程庆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艾,北京易和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天,北京易和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宁夏兄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兄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19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对佳华泰公司提供的日光温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能否通过维修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佳华泰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宁夏兄弟公司造成了多少损失等基础事实均未予查明,故本案应予发回重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198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兄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龚勇超
审 判 员 蒙 瑞
审 判 员 金妍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程惠炳
书 记 员 刘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