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宣化县鑫磊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647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园高仁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06493311G。
法定代表人:程庆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琳宏,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宣化县鑫磊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塔儿村乡西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7050984707398。
法定代表人:岳春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茂,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宣化县鑫磊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宣化县鑫磊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宣化县鑫磊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宣化县鑫磊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863元,由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丹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