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6742号
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园高仁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06493311G。
法定代表人:程庆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琳宏,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月,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该所宿舍。
被告:商都县屯垦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屯垦队镇屯垦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626011708936H。
法定代表人:梁娟娟,镇长。
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商都县屯垦队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文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