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3927号
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园高仁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06493311G。
法定代表人:程庆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琳宏,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月,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小海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小海子镇宋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626011709111R。
负责人:周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小海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小海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杨 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耀飞
书 记 员 张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