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北阀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5执3918号
北京北阀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北阀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294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阀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阀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货款2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294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阀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阀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阀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