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6625号
原告:河南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号楼27层2706号。
法定代表人:刘后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波,上海德禾翰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南白岱村二区33号。
法定代表人:宁姝燕。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原告河南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静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晓航
书 记 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