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2937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住吉林省辉南县,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北京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15726A。
法定代表人:廖钢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傲萱,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告: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南白岱村二区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76576698P。
法定代表人:宁妹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承生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肖承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何星星
书 记 员 高 敏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