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民初1351号
原告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5.00元,减半收取2,587.50元,由原告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月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石 盼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