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民初12003号 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枣林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南白岱村二区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与被告**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北京佳苑佳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苑佳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作出(2021)京0115民初13720号民事判决。**公司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2民终271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申请,本院追加第三人佳苑佳宜公司参加诉讼。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赔偿建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239907.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7日,建工公司与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德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由建工公司承包了三元德宏公司的南郊农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配套幼儿园项目(1标段)工程。2019年7月30日,建工公司与**公司的前身北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硬泡聚氨酯外墙保温板采购合同》,用于建工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在项目部组织竣工验收自检期间发现外墙面变形严重且存在面层拉裂现象。伴随着疫情,项目部多次与**公司协调、沟通及函件往来,在双方的全程参与下,并在相关单位的共同协作下,经国家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多次现场检查、取样、试验,形成了鉴定报告,确认外墙面变形是由于**公司供应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变形参数不合格造成的。根据该鉴定报告的维修建议,在**公司配合下,建工公司完成了对该项目建筑物外立面变形墙面的铲除重新施工等整改处理工作。由于此次事故直接导致工期延误五个月,造成建工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还面临着三元德宏公司的巨额违约索赔。综上所述,建工公司认为,建工公司的经济损失,是由于**公司供应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辩称,针对建工公司事实和理由答辩如下: 一、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是多方面原因导致的,而**公司供货的保温板仅存在少量质量瑕疵,**公司不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第一、在主体结构完工后,外墙保温、装饰的工序有:基层清理找平、**粘接砂浆、铺设保温板、安装锚固件、**抗裂砂浆、铺设网格布、再**抗裂砂浆、**外墙防水腻子、涂面层底漆、装饰漆等施工程序。因此,保温板作为最里层的保温材料,需要外部的涂料层、锚栓固件加以保护,如外部出现不当施工,则同样会对保温板的性能产生巨大影响。且鉴定报告也已显示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中存在多项施工不规范,如保温板面至饰面层厚度、锚栓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不符合设计要求。正是由于以上种种施工不规范的叠加,最终导致了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第二、**公司供货仅有少量的保温板存在质量问题。根据鉴定结论第一条显示“(1)东南西北四个立面(以下省略见鉴定报告)……凹陷变形面积为91.44㎡,根据委托方提供外墙保温薄抹灰系统施工面积5200㎡,凹陷变形占比约为1.8%”。从以上内容可知,在被告提供的全部保温板中,仅有约1.8%比例的保温板存在凹陷问题,整个项目,经原告组织自查也仅有252平方米的保温板出现凹陷,合计351块保温板。且被告一直都愿意承担出现质量问题的351块保温板凹陷、变形产生的维修、重新施工的费用。建工公司请求判决**公司承担因工程质量造成的全部损失,**公司不能承担,也不应承担。 二、关于鉴定报告中对于维修建议第二项的补充意见。原告及被告均同意按照第二种维修建议进行维修,即:将外墙饰面有变形、破损、开裂等缺陷部位进行拆除,按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标准等规定重新进行外墙保温分项工程施工,对其余部位进行加固处理。提醒法院注意的是,根据鉴定报告,只有1.8%的比例出现保温板凹陷、变形,凹陷变形,即根据鉴定报告显示,是指保温层抹灰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在3mm的要求。因此,无论是凹陷大于5mm还是低于5mm的部分,均为凹陷变形部分,而非原告庭上所述变形大于5mm部分重新拆除,变形低于5mm部分进行**砂浆。事实是,出现墙面凹陷情况,原告经自查后,出现凹陷变形的部分仅有351块保温板,合计面积252.72平方米,这也与鉴定报告中显示的凹陷变形比例相当。剩余7000多平米需要修复的外墙,是因为锚栓不合格、施工砂浆厚度不够厚、施工饰面层厚度达不到要求而产生的整改,对所有外墙增加锚固件进行加固,这与保温层无关,是原告意将佳苑佳宜公司不当施工产生的经济损失强加于被告一方承担,恳请法院**该部分事实,进一步查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费用数额。 三、关于佳苑佳宜公司应当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的原因说明。 佳苑佳宜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外墙施工方,也是建工公司请求**公司承担损失责任当中最大的一部分金额来源方。佳苑佳宜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外墙施工方,虽在鉴定报告中显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中包含施工不规范等问题,但建工公司在起诉状中却并未提及实际施工方的身份。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技术服务合同》显示,佳苑佳宜公司作为申请鉴定的委托人之一且是涉案外墙的实际施工方申请质量鉴定,故可以非常直白显示,在申请鉴定时,建工公司已经认可佳苑佳宜公司也同样负有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且根据原告提交证据十四《外墙保温维修劳务分包协议书》第三条“分包范围:(1)剔除并重新铺贴、上涂料……(3)外墙聚氨酯保温板重新粘贴、锚栓固定;全面批刮3mm-5mm砂浆……(4)按实际要求满刮外墙腻子一道……”以上内容都显示,原告与佳***公司签订的《维修分包合同》中涉及工程质量维修方面与**公司相关的仅有一条,建工公司明知佳***公司存在施工不规范导致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现实情况,却以**公司存在保温板质量问题为由,试图让**公司为佳怡公司的施工不规范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没有理由的。故**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在**造成工程质量的原因是多方面且多数是因为佳***公司未按图纸施工及施工不规范造成损失的前提下,同意追加佳***公司作为被告。 四、原告诉请的实际损失金额不准确,多数没有证据支撑,且原告与佳苑佳宜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金额被告不应承担。 第一、建工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部分损失发生的时间与其在2020年12月21日《工作联系函》中所称的施工时间不一致、实际付款凭证不充分、部分损失缺乏证据佐证等问题。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购买的建筑装饰材料,原告在结算单中称“以上结算内容为供方自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9月21日期间与本项目发生的所有业务……”但提供的收料入库单却含有2020年9月26日的内容,前后表述不一;又如油漆款中,原告在证据二十一中自认7、8、9三个月完成了变形墙面的铲除、重新施工等整改处理工作,10、11、12月为观察期,但在其提交的油漆送货明细中却包含10月份的送货等;又如建筑垃圾费用、电动吊篮费用、方案编制费用等均未看到原告提交的支付凭证,原告是否实际支付并未可知。以上种种事实显示,原告将其在项目工程中无论与本案是否有关联的支出均意图让**公司承担。**公司提供的保温板仅有1.8%比例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同意且已经对产生质量问题的351块保温板无偿进行更换,却被原告以“实际损失”为由索要高额的赔偿,恳请一审法院对于原告实际支出的且与本案有关联的费用予以**,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工公司并未提交其在上述劳务分包合同中实际付款的证据,被告有理由相信,此份合同正是原告与佳苑佳宜公司为了让**公司替佳苑佳宜公司承担维修责任而签订的并未实际履行的合同。 佳苑佳宜公司作为外墙施工方,在已经存在施工不规范的前提下,建工公司再与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对于外墙进行维修并支付高额价款不合理。佳苑佳宜公司与**公司同样作为涉案外墙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公司不仅承担了更换保温板的责任,还需要承担巨额的赔偿金,而同样产生质量问题的佳苑佳宜公司,却还能重新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并获得123万余元的合同价款,这违背交易习惯等常识也并不符合法律事实。 建工公司并未提交真实的付款依据,**公司无法认可该笔费用系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即使该笔费用实际支付,被告也无法区分是否与本案相关。首先,建工公司在原二审庭审中自认佳苑佳宜公司一直作为整个项目外墙的施工方,其与佳苑佳宜公司工程价款的结算无法区分是本案维修项目产生还是用于其他项目。其自身都无法区分该款项是否支付、支付多少,又怎么能让**公司全部承担?**公司一直在庭审中强调愿意承担出现凹陷问题的该252.72平方米、351块保温板对应的保温板拆除费用、替换保温板的费用、重新安装保温板的费用,佳苑佳宜公司也同样应当承担因自身施工不规范产生的赔偿责任。正如原告上文所述,7000多平米需要修复的外墙,是因为锚栓不合格、施工砂浆厚度不够厚、施工饰面层厚度达不到要求而产生的整改,对所有外墙增加锚固件进行加固,这与保温层无关,是佳苑佳宜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被告仅为原告供货200万余元,却要支付287万余元的巨额赔偿金及违约金显失公正,也超出了原告因合同违约行为所能预见的全部责任范围。根据原、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的《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硬泡聚氨酯外墙保温板采购合同》可知,被告为原告供货的合同总价为204万元,虽然原告所提供的保温板中约有1.8%比例存在质量问题,在原告已经愿意更换保温板且已经更换了有问题的保温板并愿意承担相对应的拆除、安装等费用的情况下,却要负担287万余元的赔偿金及违约金显然超出来了原告签订此合同时对于赔偿金的预见,且造成赔偿金额如此巨大的原因却不仅仅是由原告造成的,根据本案应适用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以约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为限,本案中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不仅仅只有被告,原告却将整个工程质量问题归结被告一方,并将修复的费用、赔偿金、违约金意图让被告全部承担,显然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显失公平。综上,恳请一审法院**本案事实,明确责任主体、依法确定**公司应当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以维护法律公正。以上意见,请法院在合议时予以采信。 佳苑佳宜公司述称:同意按照二审发回裁定意见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的相关事实。 2017年11月27日,针对南郊农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配套幼儿园项目(1标段),建工公司与三元德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计划开工时间2017年11月30日,计划竣工时间2020年9月11日,签约合同价642262261元。 2019年7月30日,针对上述项目,建工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原名称为北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硬泡聚氨酯外墙保温板采购合同》,标的物为硬泡聚氨酯板B1级,品牌为**,规格型号1200*600*90,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北京市标准,生产厂家为北京**,数量约2000立方,单价1020元,备注为B1级防火。双方就货物的详细技术规格及参数约定:乙方须提供全新的、未经使用并可正常使用的优等货物,质量和技术标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最新版本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具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认证和质量合格认证。货物的安装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安全规范和技术条件。货物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应符合甲方相关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三包期限均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他:乙方所供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T420-2013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中有关标准。1)外墙用硬泡聚氨酯板物理性能:芯材表面密度(Kg/立方米),(性能要求)≥35,(试验方法)GB/T6343;尺寸稳定性(70°C,48小时)≤1.0,试验方法GB/T8811;垂直于板面的抗拉强度(Mpa)≥0.10并且破坏部位不得位于粘连界面,试验方法GB50404-2017附录C;芯材导热系数(平均温度25°C)【W(m.K)】≤0.024,试验方法GB/T10294、GB/T10295;芯材吸水率(v/v)(%)≤3,试验方法GB/T8810;芯材燃烧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试验方法GB8624。2)硬泡聚氨酯板外观尺寸偏差。产品外观不得有裂纹、扭曲,不得有明显压痕和凹凸等痕迹,不得有妨碍使用的缺棱、掉角,边部应整齐无毛刺、裂边。硬泡聚氨酯板的翘曲度不得大于1.0%。厚度>50mm,允许偏差0~+2.0;厚度≦50m允许偏差0~+1.5;长度、宽度允许偏差均为±2.0,对角线允许偏差3.0,板边平直允许偏差2.0,板面平整度1.0。3)硬泡聚氨酯外墙外保温系统性能要求。耐候性外观性能要求无可见裂缝,无粉化、空鼓、剥落现象,拉伸粘结强度(MPa)≥0.10,吸水量≦500g/平米,抗冲击强度(J)二层以上3J级、首层10J级,水蒸气湿流密度【g/(m'h)】≥0.85。以上试验要求均为GB/T29906。耐冻融外观无可见裂缝,无粉化、空鼓、剥落现象,拉伸粘结强度(MPa)性能要求≥0.10破坏发生在聚氨酯板中,试验要求JGJ144。 供货时间:乙方应在2019年8月3日前或者在甲方发出书面或电话供货通知后3天内按照甲方要求将该批货物运至供货地点。到货验收:货物运送至供货地点,并在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后,乙方送货人员应当与甲方收货负责人共同办理到货验收。(1)乙方应当出具货物的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加盖乙方公章),进口货物还应当提供报关单等凭证。乙方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拒收。(2)甲方对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外面包装当场查验核实。对货物有异议的,甲方有权当场拒收。甲方也可以收到货物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经双方核实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退货。因质量问题给甲方带来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3)甲方有权从货物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货物进行质量复检。甲方可以选择第三方有相关检测资格资质的单位对货物进行检测,如果检测合格其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且甲方有权退货。交付:到货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及保修文件、其他配套物品和资料等全部交付给甲方,由乙方送货人员与甲方收货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双方签字确认之日即为该批货物交付之日。验收不合格,甲方拒收或退货的,乙方负责退换货并承担增加的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本合同项下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则乙方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第三方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风险转移:双方签字确认前,该批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此后风险由甲方承担。质量保修和售后服务:1、乙方货物的质保期为1年,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供货物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电话等通讯联系方式,以便甲方通知乙方进行保修。质保期内材料本身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及时给予确认,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损失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修负责人:姓名***。2、乙方应保证保修的时间性。商品保修期内,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甲方委托人)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约定如下:(1)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乙方须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4小时内完成应急处理。超出约定时间的,视同认可甲方有权委派他方处理,且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2)其它情况下,乙方须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2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超出约定时间的,视同认可甲方有权委派他方处理,且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向乙方提供货物临时保管、装卸场地。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委派现场代表监督、检查货物送达后的搬运、装配和调试,解决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参与货物的验收和签证工作。甲方现场代表:姓名:***,如现场代表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在甲方书面确认具备货物签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货物签收申请后2日内完成签收;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的签收日期未签收视同甲方签收完毕。货物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退回相应货款,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且不限于人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等。经更换材料仍无法达到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权利和义务: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因乙方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应采用国家规定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如无国家规定,则应采用能充分保障货物免遭残损且易搬运的方式进行包装。货物的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有安全起吊标志,能保证多次安全可靠的搬运和装卸。……根据现场提供的场地条件,设置智能型干混砂浆储料罐,并将散装干混砂浆注入储料罐内。同时保证储料罐的设置、安装和使用安全。 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2、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逾期交付超过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逾期交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的违约赔偿金等,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货物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未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搬离甲方现场,接到甲方书面办理通知仍不搬离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5、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每日按逾期未付货款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上限为未付货款额的1%。6、乙方不得以材料款未支付或单方要求增加合同价款等为由而中途停止供货。若在甲方未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单方中途停止供应建筑材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并履行后,2020年6月1日,建工公司向**公司发出标题为“硬泡聚氨酯板材料收缩变形导致外墙开裂、变形、不平整等质量事故”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根据2020年5月28日036地块外墙保温变形专题会要求,现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致函贵公司,有以下问题需贵司明确并按要求落实:1、贵司自查材料变形情况,结合贵司留样及施工现场取样尽快进行材料试验,分析硬泡聚氨酯板材料收缩变形的原因,由厂家出具详细试验数据,并将报告原件复印**报我司;截止今日,厂家仍未针对专项试验及分析结果进行反馈。2、根据近期持续对问题部位的观察,发现变形部位存在扩张趋势,项目部经研究决定,将安排对036地块现场保温材料进行实体见证取样,送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进行必要的分析材料化学性能及物理力学等方面原因产生的因素(检测费用由贵单位承担)。3、按照会议精神贵公司结合试验结果,明确外墙硬泡聚氨酯板收缩变形的原因和产生收缩变形的周期等,并结合分析因素提供外墙处理方案,且按照方案尽快安排处理,因本项目部已临近竣工交付,望贵司统筹安排,避免因影响工程进度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近期在持续跟踪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保温材料存在不规律变形,部分变形过大(后附图11张,仅代表部分问题部位)。以上问题,请贵司积极予以配合,务必在本周可控的时间内完成,避免因以上原因造成损失、费用增加及影响工程交付验收,如贵司不能积极配合、妥善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将由贵司承担全部相关责任。该函件附有2020年5月28日036地块外墙保温变形专题会纪要,以及外墙开裂、收缩、变形和现场取样的照片。 2020年6月29日,建工公司向**公司发出标题为“硬泡聚氨酯板材料收缩变形导致外墙开裂、变形、不平整等实体鉴定、维修建议”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根据2020年5月28日专题会议及2020年6月1日工作联系函要求,2020年6月3日经五方(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联合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检中心)对036地块5#楼实体进行抽样检测,已变形部位与未变形部位各一组;2020年6月22日,国检中心出具检测结果并已发给贵司,检测结果多项不合格,贵司2020年6月23日虽对国检中心出具的试验结果提出异议,但并未向除贵司之外的其余四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及依据。鉴于贵司没能按照要求提出维修处理方案,现经四方决定委托国检中心对现场实体进行鉴定并出具维修建议。我方微信及电话通知你方相关鉴定事项,但你方迟迟不予答复,同时迫于建设单位项目临近交付,因鉴定委托单需加盖含你方的五方单位公章,因贵司迟迟未能答复是否同意上述鉴定。故特发此紧急工作联系函,望贵司接函之日起即日书面回复,逾期,除你司之外的其余四方将自行委托国检中心对现场实体进行鉴定并出具维修建议。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将由贵司承担。如贵司不积极、及时配合我方处理关于硬泡聚氨酯板材料收缩变形导致外墙开裂、变形、不平整等实体鉴定、维修建议的相关事宜,我方保留向贵司追究因硬泡聚氨酯板材料收缩变形导致外墙开裂、变形、不平整等质量事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2020年7月5日,建工公司向**公司发出标题为“关于036地块2020年进场硬泡聚氨酯板复试不合格的相关事宜”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根据材料进场复试要求,2020年5月29日项目部对036地块进场抗裂砂浆及粘接砂浆进行见证送样,同时送样的还有配套使用的**公司(以下简称贵司)2020年后进场的硬泡聚氨酯板(以下简称保温板)进行力学性能检测;2020年6月29日,接到试验室通知,在进行垂直墙面拉拔过程中,保温板板材在实测值0.04MPa时出现脱皮、断裂,未达到规范要求的0.1MPa。2020年6月30日,项目组织甲方、监理、总包、外墙分包及贵司技术总监***讨论外墙收缩变形质量会议时,我方通报了此次保温板拉拔不合格的情况,贵司要求对现场板材重新进行见证送样,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全项试验;项目部于2020年7月1日对现场保温板进行见证取样送试,见证取样经贵司确认,见证过程符合要求。2020年后至今进场保温板共计:275.346立方米。因贵司供应的036地块外墙保温出现收缩变形、开裂等质量事故,故我方质疑2020年以后进场的保温板仍然有可能存在收缩变形、开裂等质量事故,特此告知。我方将根据2020年7月1日送试的试验结果及鉴定情况,向贵司追究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我方保留向贵司追究因以上质量事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另查明,建工公司、**公司以及佳苑佳宜公司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036地块5#楼5200平方米外墙饰面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建工公司支付鉴定费用235800元。取样过程为:中心技术人员于2020年6月初赴现场勘察发现外墙保温呈现凹陷收缩、真石漆漆面开裂情况,现场经过技术沟通,由现场各相关单位人员共同见证对外墙保温用硬泡聚氨酯(PIR)保温板进行取样(目测外观质量完好样品4块、目测外观质量凹陷4块;报告编号为:BETC-CL2-2020-01210、BETC-CL2-2020-1211)。 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载明检验鉴定结论为:1、0036地块5#楼宅楼外墙保温工程质量。(1)东、南、西、北四个立面外墙均发现局部饰面层开裂、凹陷变形。测得凹陷最大数值范围5mm-23mm,目测凹陷变形的保温板数量约为127块整板,按单块保温板规格尺寸长1200mm×宽600mm计算,单块板面积为0.72㎡,凹陷变形总面积约为92.88㎡,根据委托方提供外墙保温薄抹灰系统施工面积5200㎡,凹陷变形占比约为1.8%。饰面层开裂不符合GB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主控项目第12.2.3条“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开裂、起皮和掉粉”的要求。凹陷变形,即表面平整度,不符合GB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一般项目第4.3.10条保温层薄抹灰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3mm的要求。(2)保温板面至饰面层表面之间的总厚度在3.6mm-6.5mm之间,抹面砂浆厚度在2.1mm-4.6mm之间,饰面层厚度在1.2mm-3.0mm之间。所检的25个检测部位中饰面层厚度只有3处满足设计要求。设计要求抹面砂浆厚度为10mm、饰面层厚度为2mm-3mm,抹面砂浆厚度、饰面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抹面砂浆厚度不满足GB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一般项目第4.3.7条“保温层薄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的规定。(3)现场抽取的两组样品检测结果:未明显变形样品硬泡聚氨酯板的压缩强度、垂直表面方向的抗拉强度不符合JG/T420-2013《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90m厚硬泡聚氨酯板(PIR)的技术要求,硬泡聚氨酯芯材密度、导热系数、硬泡聚氨酯(芯材、板)尺寸稳定性(70°C,48h)、吸水率符合JG/T420-2013《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90mm厚硬泡聚氨酯板(PIR)的技术要求,明显凹陷变形样品硬泡聚氨酯板的压缩强度、垂直表面方向的抗拉强度、硬泡聚氨酯(芯材、板)尺寸稳定性(70°C,48h)不符合JG/T420-2013《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90mm厚硬泡聚氨酯板(PIR)的技术要求,硬泡聚氨酯芯材密度、导热系数、吸水率符合JG/T420-2013《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90m厚硬泡聚氨酯板(PIR)的技术要求。保温板性能检测结果不符合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3.2.1条“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基本规定。(4)保温板与基层粘结强度在0.03MPa-0.07MPa之间,破坏状态均为保温板内聚破坏,目测未变形部位与目测凹陷变形部位的保温板与基层粘结强度均不符合DB11/T584-2013《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主控项目第6.2.2条“硬泡聚氨酯板与基层墙体拉伸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0MPa”的规定。(5)7组锚栓抗拉承载力标准值最小值分别0.243kN、0.604kN、0.125kN、0.267kN、0.051kN、0.664kN、0.634kN。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2.7条第4款规定“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DB/T11555-2015《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标准》第4.3.5条第1款规定“当试件荷载最小值符合设计要求时,判定合格。如无设计值,参照表4.3.5进行判定。”本工程无设计值,7组检测结果中4组检测结果不符合DB/T11555-2015《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标准》第4.3.5条普通混凝土基层锚栓抗拉承载力标准值≥0.6kN的技术要求,不合格比例为57%。锚栓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不符合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2.7条第4款规定。(6)未明显变形外墙节能构造保温层的厚度为92mm,符合设计要求。明显凹陷变形处外墙节能构造保温层的厚度为73mm,不符合设计要求。明显凹陷变形处保温层的厚度不符合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款第4.2.7条第1款“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的规定。2、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根据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结果,对外墙外保温工程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如下:(1)饰面层开裂及凹陷变形的主要原因是保温层的收缩。饰面层及抹面砂浆层实测总厚度在3.6mm-6.5mm,而明显凹陷变形部位的表面平整度最大偏差为23mm,由饰面层及抹面砂浆层引起的收缩变形不应是造成外观明显凹陷变形的原因。明显凹陷变形样品的检测结果中硬泡聚氨酯(芯材、板)尺寸稳定性(70°C,48h)均不符合JG/T420-2013《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90mm厚硬泡聚氨酯板(PIR)的技术要求,硬泡聚氨酯板尺寸稳定性厚度方向变形9.5%,硬质聚氨酯板芯材尺寸稳定性厚度方向变形24.7%。由于保温板厚度方向尺寸稳定性差,当保温板发生收缩变形时,墙体外观会产生明显凹陷,饰面层在保温铆钉处及保温板未收缩部位产生剪切破坏,导致饰面层开裂。(2)现场抽取样品的压缩强度、垂直表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尺寸稳定性不符合产品标准JG/T420-2013《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外培外保温系统材料》的要求压缩强度、垂直表面方向的抗拉强度检测结果可能会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尺寸稳定性属于产品本身的性能、检测结果不受外部环境影。(3)节能构造检测保温层的厚度不符合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原因是保温板的收缩。(4)保温板与基层粘结强度不符合DB11/T584-2013《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第6.2.2条“硬泡聚氨酯板与基层墙体拉伸粘结强度不小于0.10MPa”的技术要求的原因是保温板垂直表面方向的抗拉强度不符合JG/T420-2013《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的技术要求。(5)保温板面至饰面层厚度检测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原因是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6)锚栓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不符合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2.7条第4款的规定,破坏状态均为锚栓整体拔出,原因为施工不规范。3、维修建议。根据检测鉴定结果和原因分析,建议维修处理方式有如下两种:(1)将现有外墙外保温全部拆除,按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进行外墙外保温分项工程施工。(2)将外墙饰面有变形、破损、开裂等缺陷部位进行拆除,按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标准等规定重新进行外墙外保温分项工程施工,对其余部位进行加固处理。相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维修处理方式,并请设计单位及业内专家对维修处理方式进行复核论证。 2020年7月29日,建工公司发出《外墙整修方案专家论证会通知》提出,针对036地块1#至5#楼外墙装饰面局部呈现收缩凹陷真石漆饰面呈开裂现象,建工公司、**公司以及佳苑佳宜公司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036地块5#楼宅楼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分析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及维修建议。现结合鉴定报告要求,各委托方需聘请外墙保温方面专家及设计院共同论证整修方案事宜,论证会定于2020年7月30日下午三点召开,望各方准时参会。 2020年7月30日,论证会在项目会议室召开。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工公司、**公司、佳苑佳宜公司等人员出席会议。 论证会召开后,形成036地块1#至5#楼外墙保温、涂料工程的《外墙整修方案》。其中,第3.1条维修方案选择为“根据检测鉴定结果,各方经研究协商,确认按照鉴定报告维修建议中第二种方案处理,处理方式:将外墙饰面有变形、破损、开裂等缺陷部位进行拆除,按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标准等规定重新进行外墙外保温分项工程施工,对其余部位进行加固处理。维修方案经设计单位及业内专家进行复核论证后方可实施。” 具体维修方案,建工公司在原审提交方案,修补外墙构造做法:1、外墙质量检查结果为凹陷、局部反向凸出及导致产生变形断裂的部位(变形、破损、开裂等缺陷部位),剔除至原结构墙面。按照新施工部位重新施工。2、根据《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2019要求,锚固钉为辅助安装件,南北立面多为外窗洞口,外保温面积分散,且窗洞口翻包网及面层加强翻包措施,故不对南北立面进行加强措施;仅对东西山墙按照外墙面积增加锚固件(考虑山墙单位保温面积较大,受风荷载影响较大),故增加数量根据建筑高度选择:20m以下,2个/m2;20-50m,3个/m2(以设计复核数据为准),增加锚栓部位局部剔除,加固后使用聚氨酯胶进行封闭,修复装饰层。保温层剔除部位,固定锚栓应按照原交底位置进行调整,避开原锚栓孔,确保锚栓的***植。3、为确保面层涂料产生色差,保温板剔除部位及锚固钉加固部位整修完成,重新修复时,需整体进行面层涂料施工。4、拆除及重做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成品不受损坏。5、外墙系统重新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图纸、规范及方案交底要求进行。 重审时提交方案:1、外墙质量检查结果为凹陷、局部反向凸出及导致产生变形断裂的部位(收缩变形≥5mm),剔除至原结构墙面,剔除部位每边确保不小于100mm宽面层搭接区,搭接区保温面层应切除。按照新施工部位重新施工。2、外墙质量检查结果为凹陷、局部反向凸出及导致产生变形断裂的部位(收缩变形<5mm),在原外墙真石漆面层变形部位抹抗裂砂浆粘接层,外墙保温砂浆找平,挂网抹抹面砂浆,面层砂浆应完全覆盖网格布,抹灰总厚度≤8mm。面层按照饰面层做法施工。3、本项目按照《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施工层厚度符合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中3-5mm的厚度要求;锚栓为辅助安装件,单个锚抗拉承载力值为0.60kN,保温板与基层粘结强度不小于0.10MPa,经设计换算,保温板粘结强度远超过锚栓的抗拉承载力,故不需要进行锚栓加固措施。4、保温层剔除部位重新粘贴时,保温板与基层的粘结面积确保不小于50%,固定锚栓应按照原交底位置进行调整,避开原锚栓孔,确保单个锚栓的***植不小于0.60kN。5、为确保面层涂料产生色差,保温板剔除部位整修完成后,先对修复部位进行面层涂料局部喷涂施工,局部面层处理、喷涂应以外墙分格缝为界,确保面层整体平整,再进行整体面层涂料施工。6、拆除及重做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成品不受损坏。7、外墙系统重新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图纸、规范及方案交底要求进行。 就方案调整的情况,建工公司提交书面说明如下:2020年7月提交法院的《南郊农场棚改项目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外墙整修方案论证》中要求外墙保温变形部分均要求全部拆除,并重新施工。经施工过程中检查外墙保温变形面积为近50%。因返工面积大,返工施工困难、周期长,且临近11月份冬季工施,外墙涂料不能施工。继续按此计划全部返工,会导致工程项目不能及时交付,不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后经专家论证,对外墙保温材料变形大于5mm的部分进行拆除返工,变形小于5mm的在原表面挂网后抹一至两层外墙专用抗裂砂浆,然后外墙装饰涂料按原设计全部重新施工。以此减少拆除面积,降低损失和缩减工期。提交法院的方案论证第二版本比第一版本增加了此项内容,其余均未变化。 2020年9月25日,建工公司向**公司发出标题为“关于036地块2020年进场硬泡聚氨酯板材料收缩变形导致保温、涂料外墙开裂、变形、不平整等质量事故的相关事宜”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2020年9月18日,现场管理人员在对036地块外墙保温整修检查验收时发现,036-5#楼南侧位于原布置施工电梯周边出现不同程度外墙硬泡聚氨酯板收缩变形(2020年4-5月份施工的外墙保温、涂料,不包含在第一批整修范围之内),同2019年度施工的外墙保温、涂料收缩变形等情况相同;随后经与贵司技术总监***协商,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各方一起对现场2020年4-5月份以后施工的(各栋楼施工电梯部位及周边、出屋面外墙及走道、首层正负零以下外墙)外墙保温、涂料进行现场核实,并确认按照整修方案意见进行整修(后附图4张,仅代表部分问题部位)。因贵司2019年度、2020年度供应036地块的外墙保温材料出现收缩变形、开裂等质量事故,故我方保留维修部位以及各栋楼其余部位暂未出现保温板收缩变形、开裂等质量问题索赔的权利,若后期继续出现类似材料质量问题,我方将向贵司追究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 2020年12月21日,建工公司向**公司发出标题为“关于南郊农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配套幼儿园项目(一标段)036地块聚氨酯保温材料不合格事宜”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贵司2019年供应的我项目036地块聚氨酯保温材料在施工完成后,经过2020年春节,节后复工后我项目部组织竣工验收自检期间发现外墙面变形严重且存在面层拉裂现象,为此我项目部被迫停止竣工验收的一切准备,转入对墙面变形的情况分析和处理之中。由于疫情影响,在4、5、6三个月中,经过贵我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及函件往来,并在相关单位的共同协作下,经国家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多次现场检查、取样、试验,确认外墙面变形是由于贵司供应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变形参数不合格造成责任由贵司全部承担(注此过程中贵司代表全程参与)并决定对外墙面变形进行彻底处理,确保不留质量隐患。7、8、9三个月经我项目部艰苦努力、克服疫情带来的施工人员不足,机具辅料供应不及时等困难,在贵司的配合下,完成了对036地块建筑物外立面变形墙面的铲除、重新施工等整改处理工作。在施工完成后经过10、11、12三个月的观察,重新施工的部位仍出现局部变形现象,此需后期做进一步的跟踪观察,但由于此次事故的处理直接导致工期拖延5个月(其中检测、检验期5、6月,返工修复期7、8、9月)给我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较大的社会影响,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如下:1、检验、检测鉴定费235800元;2、方案编制论证费27750元;3、直接返工施工人工费1235638元;4、吊篮、租赁安装拆卸费282500元;5、辅材及小型机具费109670元;6、外墙真石漆返工材料费402900元;7、拆除垃圾清运费95950元;8、现场延期建委监控费16300元;9、项目部人员费用(仅以返工施工期3个月计算)384900元;10、现场施工水电费302934元,共计3094342元。另由于工程延期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及总包合同6万元/天的处罚暂未计入(后期根据业主方的索赔再另行处理)。由于已至2020年底,为确保落实并支付返工处理费用,请贵司在接到函后15天内及时支付以上直接损失费用至我公司账户。附件:贵司代表签字的返修工程量表、劳务合同及结算单、各类检验、检测报告、租赁合同、材料出入库等,请贵司审阅。 2021年1月3日,建工公司向**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针对036地块外墙保温材料不合格导致大面积返工产生的相关费用,我司于2020年12月21日已向贵司发出索赔函,请贵司在2021年1月7日前给予回复并支付相关损失费用共计3094342元,费用清单详见2020年12月21日工作联系函。望贵司加以重视。 二、关于建工公司所主张经济损失的相关事实 关于案涉损失问题,建工公司提交的统计表载明:1.检测费用,金额235800元。2.砂浆等辅助材料费用,金额109670元。3.外墙真石漆材料费用,金额449865.6元。4.建筑垃圾外运费用(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11日),金额94550元。5.外墙保温维修分包施工费用,金额1235638元。6.电动吊篮租赁费用,金额282500元。7.方案编制论证费,金额27750元。8.现场延期建委监控费用,金额16300元。9.现场施工水电费用,金额302934元。10.整改期间2020年8月1日至10月30日现场管理费用,金额384900元。11.违约金,金额100000元。以上合计3239907.6元。针对以上费用,建工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结算单(一般材料采购)、收料入库单、发票,拟证明建工公司向涿州市万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建筑装饰材料并支付价款109670元。 2.外墙保温维修清单、036外墙真石漆采购补充协议、外墙涂料送货明细、出库单、入库单,拟证明建工公司为维修支付了真石漆货款合计449865.6元。 3.建筑垃圾运输对账单,拟证明建工公司支付建筑垃圾清运费94550元。 5.外墙保温维修劳务分包协议书(2020年7月25日签订,工期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036地块外墙保温板收缩变形数量统计表、外墙涂料喷涂面积统计表、考勤表、工程决算审核确认表(2020年11月25日),拟证明建工公司将036地块1#至5#楼外墙保温及涂料维修分包给佳苑佳宜公司并约定了价款,双方最终核定决算金额1235638元。 6.电动吊篮租赁合同首页(2020年7月31日)、结算单、发票,拟证明建工公司租赁北京久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电动吊篮并支付租赁费282500元。 7.方案编制论证费统计表,拟证明建工公司为编制维修方案支付论证费27750元。 8.监控费用汇总表、工地渣土车辆识别监控系统V1.0服务合同、洗轮机车监控系统V1.0服务合同、费用清单、发票,拟证明在对涉案项目建筑物外立面变形墙面的铲除重新施工等整改处理期间,建工公司按照大兴区建委要求支付了必要的监控费用9780元。 9.水电费用汇总表、用电明细、维护明细、发票,拟证明在对涉案项目建筑物外立面变形墙面的铲除重新施工等整改处理期间,建工公司支付了水电费用302934元。 10.维修管理人员工资汇总表、工资表、考勤标准,拟证明在对涉案项目建筑物外立面变形墙面的铲除重新施工等整改处理期间,建工公司支付了管理人员2020年8月至10月工资384900元。 就上述证据,**公司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具体如下: 关于中科院检测费235800元的质证意见:发票的真实性认可,金额认可,证明事项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根据中科院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公司仅是造成本次质量问题的责任人之一,**公司对于产生的检测费不应当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235800元的检测费不应当由**公司全部承担,而应当由各责任方分担。 关于结算单、收料入库单、增值税发票一张,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无法认可,结算单明确结算内容为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9月21日期间与本项目发生的所有业务,但入库单显示9月26日也有相应入库,前后时间不一无法确定指向的是本项目的维修。没有付款明细,也不能确定是否真实支付了该款项。即使原告补充提交真实付款的证据,该笔支出费用不应当由**公司单独承担。应当由各责任方分担。经核对,该部分证据系砂浆等材料结算的情况,结算单载明日期2020年12月4日,合计109670元,结算单备注:结算内容为供方自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9月21日期间与本项目发生的所有业务,累计发生收料入库单12张,共收回收料入库单12张,供方予以确认并承诺在此期间与本项目发生的所有业务已结清。收料入库单(2020年12月4日)中除了2020年7月31-2020年9月21日期间的付款单据外,还包括了9月22日-9月26日的送货单据,其中9月22日单据两张,金额为1380元、1350元;9月24日单据三张,金额分别为2760元、1350元、2400元;9月26日单据三张,金额分别为5520元、2700元、5600元。 关于外墙真石漆,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送货明细系原告一方作出,没有合同没有交易明细,未知发生时间,且提醒法官注意的是,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1工作联系函中,原告自认“7、8、9三个月经我项目部艰苦努力……在施工完成后经过10、11、12三个月的观察……”但本证据显示原告于10月2号、5号、10号、16号、18号还仍旧购买真石漆,其前后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被告有合理理由认为原告将本案之外购买的真石漆意图让被告承担。最后,此笔费用既没有支付凭证也没有发票佐证,被告不能认可该笔费用。在原二审庭审中,原告自认外墙涂料一直用的都是同一家,入库单和出库单不能证明用于本项目,且原告自认不能区别具体支付的金额与本项目的实际联系。经核对,**公司提出异议的部分,在外墙涂料送货明细中记载为2020年10月7日,金额40920元、11800元。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结算及对账单、与原单位渣土清运合同,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能认可,第一,此单据是原告手写,没有书写时间,没有人员签字,无法认可与本案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第二,现场计量表的计量时间是2020年12月14日,与维修期7、8、9月相距甚远,对账单的时间(2020年9月7日-2020年11月11日)也无法与上述计量时间相对应,更不能与本案维修的时间产生联系。最后,原告诉请的费用94550元也不能与现场计量表的129200元对应。且该笔费用既没有支付凭证也没有发票佐证。该笔费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不能承担该笔费用。 对外墙保温维修劳务分包协议质证意见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无法认可。第一,佳苑佳宜公司一直是作为项目外墙的施工方,在已经出现施工不规范的现实情况下,原告继续将其作为维修施工方并支付高额维修费用不合理。佳苑佳宜公司与**公司同样作为涉案外墙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公司不仅承担了更换保温板的责任,还需要承担巨额的赔偿金,而同样产生质量问题的佳苑佳宜公司,却还能重新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并获得123万余元的合同价款,这违背交易习惯等常识也并不符合法律事实。被告有理由相信,此份合同正是原告与佳苑佳宜公司为了让**公司替佳苑佳宜公司承担维修责任而签订的并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第二,关于分包范围,原告与佳***公司签订的《维修分包合同》中涉及工程质量维修方面与**公司相关的仅有一条,建工公司明知佳***公司存在施工不规范导致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现实情况,却以**公司存在保温板质量问题为由,试图让为佳苑**公司为佳怡公司的施工不规范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没有理由的。且佳苑佳宜公司一直与原告存在分包关系,建工公司在原二审庭审中自认佳苑佳宜公司一直作为整个项目外墙的施工方,其与佳苑佳宜公司工程价款的结算无法区分是本案维修项目产生还是用于其他项目。其自身都无法区分该款项是否支付、支付多少,又怎么能让**公司全部承担?**公司不应当承担此笔费用,即使应当承担,**公司愿意承担出现凹陷问题的该252.72平方米、351块保温板对应的保温板拆除费用、替换保温板的费用、重新安装保温板的费用,佳苑佳宜公司也同样应当承担因自身施工不规范产生的赔偿责任。 对变形数量统计表及用工考勤表三性均不认可。统计表并未有**公司签字,**公司仅能认可拆除的351块保温板的数量,对于砂浆抹灰面积应当***佳宜公司承担。考勤表系佳苑佳宜公司单方制作,且佳苑佳宜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不应被采信该份证据。且考勤表中包含10月份的用工,被告不能认可,原告自认的施工时间与实际发生用工的时间不一致,被告有合理理由怀疑原告将其与佳苑佳宜公司其他项目的用工及发生费用意图让被告承担。 对面积统计表及用工统计表三性均不认可。统计表并未有**公司签字,系佳苑佳宜公司单方制作,且佳苑佳宜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不应采信该份证据。 对工程决算审核确认表及明细质证意见:三性均不认可。确认表并未有**公司签字,系佳苑佳宜公司单方制作,且佳苑佳宜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不应采信该份证据。提醒法院注意的是,明细表中针对036地块的外墙保温修补时间为8、9、10,与原告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一致,被告有合理理由怀疑原告将其与佳苑佳宜公司其他项目的用工及发生费用意图让被告承担。建工公司在原二审庭审中自认佳苑佳宜公司一直作为整个项目外墙的施工方,其与佳苑佳宜公司工程价款的结算无法区分是本案维修项目产生还是用于其他项目。被告有合理理由怀疑,原告与佳苑佳宜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的此金额系两份支出凭证产生后作出的,目的在于让被告承担***佳宜公司施工不规范产生的损失责任。 对电动吊篮租赁合同及北京增值税发票6***不认可。第一,合同中没有明确是因为项目维修使用,第二,合同的施工时间与原告自认的施工时间相矛盾。第三,外墙整修方案大部分费用为对所有外墙增加锚固钉进行加固,加固后使用聚氨酯胶进行封闭,修复装饰层,并对面层进行涂料施工所需要的费用。**公司只承担252.72平方米对应的保温板拆除费用和保温板重新安装费用,其他费用应当由原告方或对以上工程不合格承担责任的原施工方承担。就该部分费用,经核对,具体费用清单显示:2020年10月13日,同屋内吊篮移位台数7,单价1000元;跨楼移位台数1次,单价1500元。 对方案编制论证费统计表三性均不认可,系原告单方制作,没有实际支付证明。且专家论证并未与被告协商,该笔费用被告不应承担。 对工作联系函(证据20)真实性认可,对内容不认可。照片真实性无法核实。 工作联系函(证据21)质证意见:收到该份证据,对内容部分认可,金额部分不认可。**公司愿意承担出现凹陷问题的该252.72平方米、351块保温板对应的保温板拆除费用、替换保温板的费用、重新安装保温板的费用。对工作联系函(证据22)质证意见:收到该证据,对内容不认可。 对授权委托书真实性认可。对微信截屏2**实性认可。**公司收到该文件,但并不认可内容。 对维修示意图(证据25)三性均不认可,**公司并未收到该文件。 对现场延期建委收取监控费用(证据27)三性均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监控费用系原告单方制作,且监控时间与原告自认施工时间矛盾。发票金额与原告诉请金额不一致。 对现场施工水电费(证据28)三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水电费单据系原告单方制作,且水电发生时间与原告自认施工时间矛盾。且不能证明该水电费发生的准确时间及地点,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工资汇总表三性均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工资并非为维修本案项目支出,即便没有本案维修,其仍应当支付员工工资。即便维修需要人员处理,也并非原告工作人员进行维修,相应工人工资已经在分包合同中体现,原告诉请支付工资属于重复索要。 三、**公司提交的证据。 1.样品发货单1张,拟证明在建工公司拆除更换保温板后**公司提供了更换所需的保温板。建工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2.技术服务合同,拟证***佳宜公司作为外墙施工方,**公司不应对其不当施工产生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建工公司认可真实性,但提出该事实与保温板凹陷变形无关。 佳苑佳宜公司认为,案涉问题主要系货物(保温板)质量问题造成,维修产生的费用不能按照用300多块保温板计算产生的损失,施工合同是综合的。本案原告并未主张施工产生的责任,技术服务合同与本案无关。 经核,上述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南郊农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配套幼儿园项目(一标段)DX05-0200-0036地块5#楼外墙保温工程质量鉴定,委托人为(甲方一)建工公司、(甲方二)佳苑佳宜公司、(甲方三)**公司,受托人(乙方)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合同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南郊农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配套幼儿园项目(一标段)DX05-0200-0036地块5#楼外墙保温工程;1.2项目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东至规划纵六路,南至规划横十三路,北至规划横十二路;1.3结构形式:剪力墙结构;1.4建筑规模(面积):93477.48平米;1.5施工时间:2018年3月26日;1.6建设单位: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总包):建工公司(甲方一),施工单位:佳苑佳宜公司(甲方二),保温材料供应商:**公司(甲方三),监理单位: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北京***达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另查,(2022)京02民终271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的理由为“第一,根据建工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外墙整修方案》,建工公司确认的维修处理方式为将外墙饰面有变形、破损、开裂等缺陷部位进行拆除,按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标准等规定重新进行外墙外保温分项工程施工,对其余部位进行加固处理。在本案中,建工公司称其在实际维修中系对外墙保温板变形大于5毫米的351块保温板进行拆除、重新施工,对外墙保温板变形小于5毫米的部位进行砂浆抹灰处理共7164平方米。而**公司仅同意承担351块保温板拆除、重新施工的维修费用,认为7164平方米砂浆抹灰等维修费用与其无关。关于建工公司主张的7164平方米砂浆抹灰等维修费用是否系因**公司提供的外墙保温板质量问题导致,相关事实需进一步**。第二,建工公司要求**公司赔偿3239907.6元,包括实际损失3139907.6元和违约金10万元。经审查,建工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存在部分损失发生时间与其在2020年12月21日《工作联系函》中所称的施工时间不一致、实际付款凭证不充分、部分损失缺乏充分证据佐证等问题。**公司在二审中申请对本案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关于建工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是否具有合理性,应当进一步审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判断。” 根据二审发回重审意见,就**公司对案涉维修费用的鉴定申请,本院经审查并结合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启动了鉴定程序。2023年2月22日,鉴定机构回复《造价鉴定退回函》,明确因涉及施工问题现场已经完全覆盖,无法通过现场勘查方式确定修复工作量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并退回本案鉴定。 本院认为,建工公司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乙方即**公司须提供全新的、未经使用并可正常使用的优等货物,质量和技术标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最新版本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具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认证和质量合格认证。……货物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应符合甲方相关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乙方权利和义务: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因乙方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基于上述约定,**公司就其供货产生的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查明事实,**公司所供应的保温板存在质量问题,对于因此给建工公司造成的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责任范围认定分析如下: 一、关于案涉质量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鉴定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案涉保温工程质量问题包括:(1)东、南、西、北四个立面外墙均发现局部饰面层开裂、凹陷变形。(2)保温板面至饰面层表面之间的总厚度在3.6m-6.5mm之间,抹面砂浆厚度在2.1mm-4.6m之间,饰面层厚度在1.2m-3.0mm之间。所检的25个检测部位中饰面层厚度只有3处满足设计要求。(3)现场抽取的两组样品检测结果:未明显变形样品硬泡聚氨酯板的压缩强度、垂直表面方向的抗拉强度不符合JG/T420-2013《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90m厚硬泡聚氨酯板(PIR)的技术要求,……明显凹陷变形样品硬泡聚氨酯板的压缩强度、垂直表面方向的抗拉强度、硬泡聚氨酯(芯材、板)尺寸稳定性(70°C,48h)不符合JG/T420-2013《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90m厚硬泡聚氨酯板(PIR)的技术要求。保温板性能检测结果不符合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3.2.1条“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基本规定。(4)保温板与基层粘结强度在0.04MPa-0.07MPa之间,破坏状态均为保温板内聚破坏,目测未变形部位与目测凹陷变形部位的保温板与基层粘结强度均不符合DB11/T584-2013《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主控项目第6.2.2条“硬泡聚氨酯板与基层墙体拉伸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0MPa”的规定。(5)7组锚栓抗拉承载力标准值最小值分别0.243kN、0.604kN、0.125kN、0.267kN、0.051kN、0.664kN、0.634kN。……本工程无设计值,7组检测结果中4组检测结果不符合DB/1155-52015《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标准》第4.3.5条普通混凝土基层锚栓抗拉承载力标准值≥0.6kN的技术要求,不合格比例为57%。锚栓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不符合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2.7条第4款规定。(6)明显凹陷变形处外墙节能构造保温层的厚度为73mm,不符合设计要求。明显凹陷变形处保温层的厚度不符合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款第4.2.7条第1款“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的规定。 具体原因分析:(1)饰面层开裂及凹陷变形的主要原因是保温层的收缩。由饰面层及抹面砂浆层引起的收缩变形不应是造成外观明显凹陷变形的原因。明显凹陷变形样品的检测结果中硬泡聚氨酯(芯材、板)尺寸稳定性(70°C,48h)均不符合JG/T420-2013《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90mm厚硬泡聚氨酯板(PIR)的技术要求。由于保温板厚度方向尺寸稳定性差,当保温板发生收缩变形时,墙体外观会产生明显凹陷,饰面层在保温铆钉处及保温板未收缩部位产生剪切破坏,导致饰面层开裂。(2)现场抽取样品的压缩强度、垂直表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尺寸稳定性不符合产品标准JG/420-2013《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外培外保温系统材料》的要压缩强度、重直表面方向的抗拉强度检测结果可能会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尺寸稳定性属于产品本身的性能、检测结果不受外部环境影响。(3)节能构造检测保温层的厚度不符合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原因是保温板的收缩。(4)保温板与基层粘结强度不符合DB11/T584-2013《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第6.2.2条“硬泡聚氨酯板与基层墙体拉伸粘结强度不小于0.10MPa”的技术要求的原因是保温板垂直表面方向的抗拉强度不符合JG/T420-2013《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的技术要求。(5)保温板面至饰面层厚度检测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原因是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6)锚栓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不符合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2.7条第4款的规定,破坏状态均为锚栓整体拔出,原因为施工不规范。 综合前述问题及原因分析,就案涉保温工程质量问题,除了保温板之外,施工也是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就二者承担责任的比例,**公司申请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以无法鉴定退回鉴定。本院以上述检测结论为依据,综合案情考虑认定保温板系造成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公司承担责任比例为70%。 二、关于维修方案。 根据查明事实,检测报告提出的维修建议包括两种:(1)将现有外墙外保温全部拆除,按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进行外墙外保温分项工程施工。(2)将外墙饰面有变形、破损、开裂等缺陷部位进行拆除,按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标准等规定重新进行外墙外保温分项工程施工,对其余部位进行加固处理。后在该建议基础上就维修形成了具体方案。 当事人对采纳第二种维修建议/方案不持异议。但**公司认为:根据鉴定报告,只有1.8%的比例出现保温板凹陷、变形,凹陷变形,即根据鉴定报告显示,是指保温层抹灰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在3mm的要求。因此,无论是凹陷大于5mm还是低于5mm的部分,均为凹陷变形部分,而非原告庭上所述变形大于5mm部分重新拆除,变形低于5mm部分进行**砂浆。事实是,出现墙面凹陷情况,原告经自查后,出现凹陷变形的部分仅有351块保温板,合计面积252.72平方米,这也与鉴定报告中显示的凹陷变形比例相当。剩余7000多平米需要修复的外墙,是因为锚栓不合格、施工砂浆厚度不够厚、施工饰面层厚度达不到要求而产生的整改,对所有外墙增加锚固件进行加固,这与保温层无关,是原告意将佳苑佳宜公司不当施工产生的经济损失强加于被告一方承担。 就该意见,建工公司认为,鉴定采用抽样检测方式,系随机抽取样品,鉴定结果适用于所有鉴定对象,样本检测保温板不合格适用于**公司提供的所有货物。同时,建工公司严格按照维修建议进行施工,未超出建议的合理范围。 综合查明事实,建工公司的上述意见与案涉证据所载事实能够互相印证,且其有关变形大于5mm部分重新拆除,变形低于5mm部分进行**砂浆,与全部整体拆除相比,属于采取相对低成本方式进行修复,并无不妥。但具体修复范围,**公司辩称仅限于质量存在问题的板材一节,因案涉鉴定系采抽样检测方式,鉴定意见显示案涉板材系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且考虑到修复后果,以及其他未抽样检测部位同样存在类似问题等因素,板材更换板材后的**砂浆显然不应当限于更换板材的面积。另,涉及产生色差等原因,外墙真石漆的返工范围亦不应仅限于拆除和更换保温板的部分。 三、建工公司所主张的具体损失认定。 1.检测费用,金额235800元。根据查明事实,因发现保温板收缩变形导致外墙饰面开裂等问题,为查明事故原因委托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而检测结果显示保温板本身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该部分费用应当作为损失予以认定。 2.方案编制论证费,金额27750元。由于建工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其单方制作的统计表,并没有提交相关合同或者付款凭证,故无法认定该费用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 3.外墙保温维修分包施工费用、砂浆等辅助材料费用、外墙真石漆材料费用、建筑垃圾外运费用、电动吊篮租赁费用、现场延期建委监控费用、现场施工水电费用、整改现场管理费用,都属于因重新施工必然产生的合理费用。对于以上费用,建工公司均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就**公司提出异议的部分,经本院核实属实的相应予以扣减。该部分损失,砂浆等辅助材料费用109670元,扣除时间不符部分23060元后为86610元;外墙真石漆材料费用449865.6元,扣除时间不符部分40920元、11880元后为397065.6元;外墙保温维修分包施工费用1235638元、电动吊篮租赁费用282500元(扣除时间不符的部分8500元为274000元)。 另外,建筑垃圾外运费用94550元,建工公司提交的建筑垃圾运输对账单载明的结算周期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11月5日,故本院对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的65车清运费65×950元=61750元予以支持。对于现场延期建委监控费用(包括渣土车辆识别监控和洗轮机车辆监控),本院按照2个月计算确定金额为6520元。 对于现场施工水电费用302934元,考虑到水电费用的关联程度,本院酌情对其中70%即212053.8元予以支持。 对于整改期间现场管理费用384900元,本院亦基于关联程度酌情对其中8月和9月费用256600元中的70%即179620元予以支持。 以上损失,经核算235800元+86610元+397065.6元+1235638元+274000元+61750元+6520元+212053.8元+179620元=2689057.4元。上述损失的发生,**公司基于其供货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70%即188.234万元。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合同第8条约定甲乙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货物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即**公司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金额亦并不明显过高,故本院对建工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0万元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88.234万元; 二、**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三、驳回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19元,由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19元(已交纳),由**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