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22财保15号
申请人: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罗庄西里13号楼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1576032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园北路51号凯迪大厦13楼33号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53344413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新寨村4组雷公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47048329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保全财产金额人民币920245元,为此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7部红旗轿车,车牌号为贵G.CN6**,贵G.CM2**,贵G.FC7**,贵G.BW7**,贵G.BW7**,贵G.CM7**,贵G.CN7**,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申请人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额为920245元),由该公司提供保险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7部红旗轿车,车牌号为贵G.CN6**、贵G.CM2**、贵G.FC7**、贵G.BW7**、贵G.BW7**、贵G.CM7**、贵G.CN7**(以金额920245元为限,期限为二年)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以金额920245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诉讼财产保全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损毁被保全的财产或实施其他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经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申请人如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如申请人未在30日内向本院依法提起诉讼,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舒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