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秉盛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73民终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秉盛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5层2单元517。
法定代表人:郭秉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文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翔,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罗庄西里13号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邢全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伟,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宇,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秉盛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秉盛尚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都伟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37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建都伟业公司在原审起诉称:我公司系一家专业生产节能环保型产品的企业,主营产品是被服收集系统、垃圾收集系统。我公司自主研发的专用物流通道和垃圾收集装置获得了国家专利。秉盛尚通公司现法定代表人郭秉杰和员工尚文韬曾就职于我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其中郭秉杰一直担任我公司股东至2015年4月。该二人对于公司的技术和销售渠道十分了解,离职后于2014年11月创办了以被服收集系统、垃圾收集系统为主要经营范围的秉盛尚通公司,该公司的网站宣传中关于污被服管道收集系统的图片与我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所附图纸一致。在网站应用实例介绍中所列举的大部分酒店系我公司的签约客户,并非该公司客户。秉盛尚通公司和郭秉杰、尚文韬利用在我公司所获取的技术资料、客户资料进行虚假宣传,借用我公司良好的企业信誉、产品质量及知名度,以达到其打开销路的目的。秉盛尚通公司违背基本的诚信原则,从事虚假宣传,给我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秉盛尚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侵权图片,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1万元,共计11.15万元。
上诉人秉盛尚通公司在原审答辩称:第一,我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秉杰、员工尚文韬确曾就职于建都伟业公司,但并未接触到其核心机密。我公司成立后的电控系统系独自开发完成,与建都伟业公司的电控系统有本质区别,且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第二,我公司的网站始建于2015年6月,网站中所使用的涉案图片系我司聘用的网络人员在百度图片搜索中取得,与建都伟业公司的图片并不一致,且我公司并未在网站中注明是我司的案例,也没有任何贬低建都伟业的词汇,并在最下方注明:在上述酒店、医院中有此系统的应用,这些系统的应用实例在同行业中人尽皆知。第三,在市场中经营制作污衣槽、垃圾槽的企业不止建都伟业公司一家,众多的厂家都有自己的技术与优势,我公司所选择供应商的余地很广,无需使用建都伟业公司的技术。第四,我公司成立至今在做基础工作,没有市场运营,一直无收入,不可能给原告带来任何损失。综上,不同意建都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建都伟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加工金属制品、垃圾管道、被服管道、污衣槽等。该公司自行设计有被服收集系统、垃圾收集系统2张图纸,并将图纸在官方网站www.jd01.com公开展示。就上述图纸对应的相关技术方案,建都伟业公司和邢全成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号分别为ZL200820107257.7和ZL201120000714.4。
在建都伟业公司官方网站中有下列介绍资料:”建都伟业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生产节能环保型产品的股份制企业,一直致力于管道收集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本公司的”管道收集系统”项目应用取得了巨大成绩。近年来,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天津等诸多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其中被服和垃圾收集系统在中国大饭店、北京香格里拉大饭店、昌邑人民医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70多个酒店、医院、学校多年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网站中附有上述70余家单位的具体应用案例。诉讼中,建都伟业公司提供了其与台湾饭店有限公司、兰州万达文化酒店、南京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的合作合同。秉盛尚通公司对上述单位系建都伟业公司客户的事实不持异议。
2015年4月1日,郭秉杰与建都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全成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邢全成以5万元接受郭秉杰在建都伟业公司出资5万元。之后办理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
秉盛尚通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郭秉杰,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加工金属制品、垃圾管道、被服管道、污衣槽等。2015年7月1日,登录秉盛尚通公司经营的网址为www.bingsst.com网站,首页设有关于我们、产品介绍、应用实例、企业文化、关注环保、营销网络等栏目。在”关于我们”中有以下介绍资料:”秉盛尚通公司是一家完善的管道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专注于被服、垃圾管道收集系统等各类管道系统的推广及应用。公司产品大量应用于酒店、医院、写字楼、住宅、机场等场所,大幅度提高并改善居住及生活环境……”在”产品介绍”栏目中介绍污被服、垃圾综合管道收集系统产品时使用的3D示意图与建都伟业公司涉案被服收集系统、垃圾收集系统图纸基本相同,内含相关产品技术特征和说明文字。点击”应用实例”栏目,可以找到数十家酒店、医院等单位图片介绍,其中有台湾饭店等11家单位与建都伟业公司官方网站展示的单位相同。上述过程,建都伟业公司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予以证据保全公证,支付公证费1500元。
秉盛尚通公司表示其仅仅为了表述上述单位都在使用污被服、垃圾综合管道收集系统的事实,故而将这些单位的实例放在网站中,并非表明这些酒店中的管道系统系自己制作。秉盛尚通公司认可其与上述11家单位不存在合作关系。
秉盛尚通公司述称其尚未开展经营,没有收入,就此提供了其自行制作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证据,其中利润表显示截至2015年8月该公司净利润为负数。建都伟业公司认为该组证据系其单方制作,否认其真实性。
建都伟业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万元,就此提供相应律师费发票一张。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建都伟业公司和秉盛尚通公司均为从事垃圾管道、被服管道、污衣槽生产销售的企业,属于同行业经营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首先,秉盛尚通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与建都伟业公司产品基本相同的图纸2张,用以介绍自己的产品,但未举证证明该2张图纸系其自行独立设计完成。鉴于秉盛尚通公司认可其法定代表人郭秉杰及员工尚文韬曾任职于建都伟业公司,故二者有接触该图纸及相关数据的便利条件,其辩称该图纸来源于网络搜索,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故认定秉盛尚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建都伟业公司设计的涉案图纸。其次,秉盛尚通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应用实例”栏目中展示了与建都伟业公司签订有业务合作合同的多家单位信息,虽未明确标注这些单位系其客户,但此种展示方式直观上容易让公众误认为这些单位系其产品成功应用的案例。而事实上,秉盛尚通公司与这些单位并不存在合作关系,故明显属于以虚构事实方式进行的虚假宣传行为。综上,秉盛尚通公司的涉案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的质量、性能、生产者等产生误解,误认为该产品系建都伟业公司生产,并已广泛应用于各大酒店、医院等单位。秉盛尚通公司主观上具有恶意竞争的意图,客观上抢夺了建都伟业公司的市场机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建都伟业公司未能就其所主张的10万元经济损失提供相应证据,不予全额支持;秉盛尚通公司辩称其尚未营业、净利润为负数,但证据并不充分,不予采纳。鉴于宣传行为只是产品销售的一个环节,故将综合考虑涉案产品的特点、秉盛尚通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相关公众的误解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以使赔偿数额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建都伟业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确属合理,全部予以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1、秉盛尚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秉盛尚通公司赔偿建都伟业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3、秉盛尚通公司赔偿建都伟业公司合理费用一万一千五百元;4、驳回建都伟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秉盛尚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发回重审或驳回建都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是,秉盛尚通公司在官网上使用的两张效果图系对本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宣传,而不是来自于建都伟业公司,原审判决将该合法宣传认定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图纸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秉盛尚通公司在官网上使用图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理由过于武断,忽略客观事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判决秉盛尚通公司承担经济赔偿及合理费用无事实、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审理超期,程序违法。
建都伟业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同,并有营业执照、网页打印件、《出资转让协议书》、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设计图底稿、专利证书、合同书、公证书、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以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方式进行的宣传行为,也包括以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的宣传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秉盛尚通公司与被上诉人建都伟业公司属于从事垃圾管道、被服管道、污衣槽生产销售行业的同业竞争者。秉盛尚通公司在其官网上介绍该公司产品时,使用的两张图纸与建都伟业公司的图纸基本相同。虽然秉盛尚通公司强调其使用的图纸源自于该公司在2015年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并非使用建都伟业公司的图纸,但是,在建都伟业公司于2011年申请并公开的专利文件中已经包括上述图纸。另外,秉盛尚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秉杰及员工尚文韬均曾在建都伟业公司任职,并具有接触该图纸及相关数据的便利条件,故在秉盛尚通公司不能以充分证据说明该图纸合理来源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秉盛尚通公司使用的上述图纸来源于建都伟业公司,由此会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图纸来源于秉盛尚通公司。
秉盛尚通公司在其官网”应用实例”栏目中展示了之前曾与建都伟业公司具有合作业务关系的多家单位信息,秉盛尚通公司明确认可上述单位与该公司并未发生实际合作关系。虽然秉盛尚通公司辩称上述单位系来自于网上检索,目的在于介绍相关技术应用于哪个方面,但是,上述辩解显然不合情理,而且所列出的单位恰恰是与之有竞争关系的建都伟业公司的客户,其后果会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单位是秉盛尚通公司的客户,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在客观上降低了建都伟业公司的竞争优势。秉盛尚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结合建都伟业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秉盛尚通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损失赔偿数额,原审法院在建都伟业公司未能就其索赔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以及秉盛尚通公司亦未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涉案产品的特点、秉盛尚通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相关公众的误解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原审法院全额支持建都伟业公司提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本院亦予以认可。另外,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超过期限并未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秉盛尚通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三十元,由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三十元(已交纳),由北京秉盛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八元,由北京秉盛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暄
审 判 员  宋 堃
审 判 员  穆 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凌博
书 记 员  邢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