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2执14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邢全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韩忠强。
被执行人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红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9)黔0422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欠款897260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1元、保全费8000元、案件执行费1151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以执行标的为限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同时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在辖区的房管、不动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普定县、产权证号为:黔(2018)普定县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为9288.57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本院依法轮候查封。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贵G×××**、贵G×××**、贵G×××**、贵G×××**、贵G×××**、贵G×××**红旗牌汽车,并对上述车辆予以评估和委托司法网络平台拍卖处置,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一拍流拍价为672100元,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同时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贵G×××**红旗牌汽车一辆,并对该车予以网络询价和委托司法网络平台拍卖处置,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一拍流拍价为82788元。申请执行人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按一拍流拍价82788元对该车辆以物抵债。上述车辆共计以物抵债754888元。
5.本院到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贵阳市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的情况以及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共计以物抵债金额为754888元。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系轮候查封,属发现财产处置不能的情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工程欠款142372元及相应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501元、保全费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侯慧婷
审 判 员 陈庆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有明
书 记 员 齐 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