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422民初2765号
原告: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罗庄西里13号楼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15760323。
法定代表人:邢全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明,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公园北路51号凯迪大厦13楼33号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53344413F。
法定代表人:韩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霞,该中航公司兴东项目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新寨村4组雷公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47048329B。
法定代表人:刘红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斌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丽明、被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江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人工费及相关费用合计:¥920245.00元(人工费:¥729132元、安装施工费:¥72113.00元、质保金:¥96015.00元、利息:¥22985.00元,从2019年1月29日起算,已算至2019年8月29日,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合计人民币玖拾贰万零贰佰肆拾伍元整(¥920245.00元)。2、支付违约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到欠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捌仟元整,由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园酒店污衣井加工制作安装施工合同,总金额壹佰捌拾伍万元整,施工范围为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园内快捷酒店、欢乐酒店、综合楼、1号酒店、2号酒店、3号会展、4号会展污衣井加工制作安装,原告依合同履约,完成加工安装施工,经对方验收完毕后双方对账确认如下:由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出据人工费729132.00元欠款,并由我方工作人员余勇办理,欠条上明确了还款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前,时至今日二被告一直未履行给予义务,质保金到期也未给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对原告诉请的金额,除了利息之外,其他费用我方都认可,对于利息,我公司认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因公司状况不太乐观,对于诉讼费及保全费希望原告方先行支付,酌情考虑让我公司支付一半或等公司能周转时支付;3、对于原告要求一次性偿还诉请的欠款金额,因我公司的资金状况现无偿还能力,希望原告给予一定期限,让我公司分期偿还。
原告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
1、原、被告公司企业信息;
2、施工合同;
3、欠款条;
4、合同付款审批表及辅助余额表。
根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本院开庭查明的相关情况,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园酒店污衣井加工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园内快捷酒店、欢乐酒店、综合楼、1号酒店、2号酒店、3号会展、4号会展污衣井进行加工制作安装。后原告依约履行。进行结算之后,由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款条,写明于2019年6月30日前无条件还清欠款729132元。后被告未还款而引发诉讼。另查明,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庭审中被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原告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清偿欠款89726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也愿意与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清偿上述所有欠款。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原被告达成的一致意见,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利息,原告主张以89726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9日起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到欠款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欠款897260元。
二、被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时同时支付原告北京建都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89726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到该工程欠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受理费13002元,减半收取6501元,保全费8000元,由被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严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舒曼
书记员刘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