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2189号
原告: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村东88-1。
法定代表人:陈锦,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73.86元,减半收取计24,486.93元,由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东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璟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