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9民初6368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朗润得建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揽胜东街菜园子安置小区0幢01-14室。
经营者:贾宝艳,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揽胜东街菜园子安置小区0幢01-1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清,新疆聂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村东88-1。
法定代表人:陈锦,该公司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朗润得建材租赁经营部和被告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朗润得建材租赁经营部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朗润得建材租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朗润得建材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4.57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469.5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丁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麻再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