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2018号
原告:中亿***(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广富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12EB16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8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30653315X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亿***(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中亿***(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既不在法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娄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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