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重庆)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53民初5379号原告:某(重庆)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表人:尚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公司员工。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重庆)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中止审理,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结束后,本案恢复审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重庆)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339876.21元、维修费3401.6元、退货运费72945.59元;2.被告赔偿原告丢失损件126529.8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物资、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盘扣式脚手架等建筑设备配件用于工程地点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工作站旁某项目部,工程名称为北京城市某工程01标段。合同约定租赁费月付,待全部租赁物退场完毕,办理完最终结算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总金额的100%,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被告使用原告建筑设备期间为2021年3月30日至2023年9月14日,该期间被告应付原告租赁费共计1249876.21元,已付910000元,尚欠339876.21元,租赁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维修服务,被告应支付维修费3401.6元,被告应支付原告退货运费72945.59元。另外,被告使用期间还造成丢件损失126529.8元。综上,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租赁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期间租金共计1249876.21元,已付1060000元,尚欠租金189876.21元;2.原告主张的退货运费72945.59元应提供相应的运费支付凭证,再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3.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丢件损失126529.8元;4.原告主张的维修费3401.6元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劳务分包等。原告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器械与设备租赁等。2021年4月13日,原告作为供方,被告作为需方,双方签订《物资、设备租赁合同》,载明:“......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盘扣式脚手架租赁)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北京城市某工程01标段。二、工程地点:北京市通州区某工作站旁某项目部。三、交货地点:供方将合同约定物资运送至北京市通州区某工作站旁某项目部。四、产品名称、商标、型号、生产厂家、数量、数额、供货时间......五、租赁物进退场的具体要求:1.租赁物进场:需方进场计划应是经济运输量,供方负责运输到需方工地,供方装车时合理码放,以保证材料到达需方现场能够方便点数,吊卸。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到场后需方人员负责卸车,需方人员尽快将货物组织验收清点、卸车。2.租赁物退场:需方退租不受时间限制,根据工程进度及需方需要而定。需方提前24小时通知退场,超过规定时间未退场,双方结算时按照通知当日进行停租退场处理。需方使用单位负责组织人员装车,不论退货场地远近,供方负责组织车辆,现场清点,需方积极组织人员,退料数量应合理安排,退料数也应为经济批量,双方相互配合。退料时供方必须有人到需方现场进行收料点数,供方自行运离承租方施工现场,供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乐担并由供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周转材料运费由供方、需方各承担50%,周转材料进场装车由供方承担、退场时装车由需方承担。运输车辆均由供方负责,运输费用暂时由供方垫付。3.停工期计费原则:春节期间予以停租30天,不计租费。六、租赁物损坏及赔偿的具体要求:1.需方退回盘扣式脚手架时,各种规格的盘扣式即手数量退不够时,可用其它规格的盘扣式脚手架代替,按定尺根效计算理论重量退还。2.盘扣式脚手架等变形无法纠正,折断、死弯、严重开裂、焊割等,视为报废。其他损赔费用标准详见合同正文附件。3.如果盘扣式脚手架等报废,除报废盘扣式脚手架归还供方外,需方按照赔偿价的50%进行赔偿。4.如果盘扣式脚手架等丢失,则需方按照约定的赔偿价进行赔偿,详见附件赔偿价目表。七、结算及付款方式,付款方式:月付70%,待全部租赁物退场完毕、办理完最终结算后,一个月内付至总结算金额的100%。质保期为自租赁物进场之日起至全部退场完毕之日止......九、需方的权利和义务,1.准确提供交货时间、交货地点。2.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3.需方负责进入施工现场后的运输道路畅通。4.对未能及时退场的租赁物,需方有权对其停止计算租费......”。合同附件盘扣式脚手架及辅助材料修赔标准载明“名称基座、立杆、水平杆、竖向斜杆......可修复......标准管口变形、有异物,收费2元......水平杆、竖向斜杠缺少楔板,收费3元......报废......成本价80%”。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因本案租赁合同关系共产生租赁费1249876.21元,被告已付106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189876.21元。原告陈述案涉租赁物运费145891.18元,由被告承担50%即运费72945.59元,为此举示了《捷顺运输合同》复印件,该复印件载明货物运输起止地点为河间至北京、单趟运费65元/吨。被告对该合同三性均不认可,也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运费。原告陈述案涉租赁物维修费3401.6元,举示了《建筑器材设备台班租赁退货明细单》22张,被告对退货明细单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原告主张的维修费。2022年3月2日明细单载明“0.9横杆锁头报废2个、插头丢失35个、清理水泥30个,立杆清理水泥15个”,2022年3月3日明细单载明“横杆丢失插头32个、水泥清理45个,立杆水泥清理12个,0.9×1.9斜拉杆锁头报废1个”,2022年3月5日明细单载明“横杆丢失插头45个、水泥清理30个,立杆水泥清理10个,横杆丢失插头35个、清理水泥34个,斜拉杆锁头报废2个”,2022年3月7日明细单载明“横杆丢失插头36个、清理水泥35个,斜拉杆锁头报废3个”,2022年3月8日明细单载明“横杆丢失插头5个、水泥清理40个”,2022年3月9日明细单载明“横杆丢失插头40个、清理水泥25个,立杆清理水泥15个,横杆丢失插头40个,清理水泥25个,立杆清理水泥10个”,2022年3月11日明细单载明“横杆丢失插头10个、清理水泥70个,立杆清理水泥60个”,2022年3月12日明细单载明“横杆丢失插头5个、清理水泥40个,立杆水泥清理35个”,2022年3月13日明细单载明“横杆丢失插头10个、清理水泥35个,立杆水泥清理40个”,2022年3月17日明细单载明“横杆丢失插头5个、清理水泥40个,立杆水泥清理45个”。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物资、设备租赁合同》、《建筑器材设备台班租赁退货明细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横杆、立杆等租赁设备,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关于原告主张的租赁费、丢件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对被告现尚欠原告租赁费189876.21元及丢件损失126529.8元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运费。本案中,虽然合同中约定周转材料运费由原、被告承担50%,但原告举示的《捷顺运输合同》系复印件,被告也不认可,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其次即便该运输合同为真实的,租赁物收货地为北京,但发货地原告并无证据证实,仅凭该运输合同也无法证实运费金额,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维修费。本案中,合同附件约定有维修费标准,结合原告举示的《建筑器材设备台班租赁退货明细单》,本院予以支持2276元[清理水泥1382元(691个×2元)+插头丢失894元(298个×3元)]。对于原告主张锁头报废的维修费用,合同中约定报废按成本价80%计算维修费用,但原告未举示证据证实该项成本价,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重庆)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89876.21元、丢件损失126529.8元、维修费2276元;二、驳回原告某(重庆)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6元,由原告某(重庆)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56元,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30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