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财保134号
申请人:北京辰鑫富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村东8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辰鑫富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27181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金额为832791.68元的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辰鑫富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627181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