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洁雅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洁雅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石振军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财保1108号
申请人:北京洁雅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杨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194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北京洁雅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洁雅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的银行存款38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北京洁雅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洁雅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洁雅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