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洁雅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通达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雪梅,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北京万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北京万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生,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洁雅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杨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萌,北京今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通达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路5号1幢3层310-5室。
法定代表人:石振军。
上诉人蔡雪梅、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洁雅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通达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6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蔡雪梅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其与石振军、北京通达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增资纠纷一案尚在审理中,并提交了一审法院在该案中委托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蔡雪梅并未参加北京通达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增资的股东会,亦未签署股东会决议,蔡雪梅对增资的95万元没有出资义务。《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标注日期2014年3月25日的《北京通达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标注日期2017年2月21日的《北京通达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的“蔡雪梅”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蔡雪梅”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基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针对北京通达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增资过程中是否存在冒名出资、蔡雪梅是否应当履行增资义务等基本事实予以进一步审查,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60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蔡雪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 65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 6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维
审判员 张君
审判员 潘伟
二○二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法官助理 张笑文
书记员 贾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