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洁雅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洁雅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16232号

原告北京洁雅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杨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萌,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二里二区大雄城市花园57-A-103。

被告石振军,女,194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第三人北京通达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路5号1幢3层311室。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洁雅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振军、***、第三人北京通达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不在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的户籍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30楼501号,但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二里二区大雄城市花园57-A-103,被告石振军、***的住所地也不在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不在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的户籍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30楼501号,但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二里二区大雄城市花园57-A-103,被告石振军、***的住所地也不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因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大兴区,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金 宏

二○二○年十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