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20058号
申请人:北京今朝海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冷秋风,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靳海洋,职务经理。
申请人北京今朝海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的存款3600000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支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