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331号
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5号810。
法定代表人:刘洪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羽生,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冬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投亿雅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3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刘瑜。
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投亿雅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姣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郑磊茜
书 记 员 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