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辖终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帛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村甲1号院10号楼二层3门201号。
法定代表人:侯锁柱,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园林绿化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公寓)S座4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金帛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帛昌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园林绿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青园林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8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帛昌汇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我公司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季青园林北京分公司对于金帛昌汇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四季青园林北京分公司与金帛昌汇公司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保证书》,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因此产生的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金帛昌汇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金帛昌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慕南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