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冠捷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冠捷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锦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90233号
起诉人:北京金冠捷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五街5号院2号楼1层1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1月24日,本院收到北京金冠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起诉陕西锦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金冠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锦泽公司向金冠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7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事实及理由:2020年8月2日金冠公司与锦泽公司签署了《施工合同》,甲方为锦泽公司,乙方为金冠公司,合同约定由金冠公司对位于第八师石河子市广播电视制播中心的核心机房实施装修和安装工程,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灯光照明、办公用电等布线等。合同约定含税价款为137万元,按照工程进度按月结算工程款。现金冠公司应履行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于2020年12月12日经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了项目已完工程量,锦泽公司应依约向金冠公司支付全部工程价款,但截至起诉时,锦泽公司仅支付了62万元工程款,尚欠75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金冠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甲方锦泽公司与乙方金冠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内容为装修工程和安装工程,金冠公司与锦泽公司因《施工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工程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第八师石河子市广播电视制播中心内,金冠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中虽然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管辖协议违反法律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释明,金冠公司坚持向本院提出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金冠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蕊
书记员牛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