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泰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泰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1121民初2133号
原告:北京金泰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水丁路1号院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573512740。
法定代表人:杨威,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世安,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济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79691990J。
法定代表人:李业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卜庆坤,系被告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绍华,系被告职员。
原告北京金泰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世安、被告委托代理人卜庆坤、仲绍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01100元及违约金110220元,合计3113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日照水韵游泳健身馆项目钢筋原材加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日照水韵游泳健身馆项目钢筋原材加工工程交给原告承包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日照水韵游泳健身馆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有钢筋原材加工,钢筋原材料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仅负责根据提供的下料单加工成型钢筋。2014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条款。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1100元。
被告辩称,《日照水韵游泳健身馆项目钢筋原材加工合同》是在尚未结算工程量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带领劳务人员到五莲县信访局上访,被告处于信访压力,为了平息该事件,被告才与原告签订了该协议。现在被告找了第三方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原告核算工程量不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作为发包人将日照水韵游泳健身馆项目钢筋原材加工交由承包人原告实施,并约定工程的工期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2014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款结算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工程款结算协议甲方: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发包人)乙方:北京金泰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鉴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日照水韵游泳健身馆项目游泳馆钢筋加工工程做如下约定:1.经双方协商,乙方共计完成钢筋加工量875.5吨,套筒加工量为18168个,完成工程款金额为551100.00元(大写:伍拾伍万壹仟壹佰元整)。其中徐洪亮班组人工费75000元。2.付款方式为:a.本协议签订起支付乙方劳务费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b.剩余工程款项支付:即日起一个月内(即2014-7-20前)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的50%,其中含徐洪亮班组75000元,由甲方直接代为支付。第二个月(即2014-8-20前)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的4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该质保金在度过保修期(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后按相应条款支付。……7.如发生付款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工程款总额(伍拾伍万壹仟壹佰元整)的20%支付给乙方,并同时按违约之日起每日千分之三支付给乙方利息。如因乙方问题违约,则应赔偿甲方同样损失。……”。被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14年7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50000元,剩余工程款201100元未支付。庭审中,被告称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减。被告辩称因其处于信访压力,才与原告签订上述协议,现在被告又找第三方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原告核算工程量不符并提供中共五莲县委、五莲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文件、2016年7月14日由日照市岚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一份及施工图预(结)算书一份予以佐证,对上述证据原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承包被告的日照水韵游泳健身馆项目钢筋原材加工工程,工程竣工后,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工程款结算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201100元。被告提供的2016年7月14日日照市岚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及施工图预(结)算书系被告单方委托,未经原告认可,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称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减。违约金不应当超过实际造成损失的30%,因被告未付款,原告的损失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对违约金可按201100元,自2014年8月20日起,以年利率6%为基础,上浮30%计付至本判决作出之日,为32700元。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北京金泰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1100元及利息32700元,共计
23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金泰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0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被告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负担2242元,原告北京金泰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迟庆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