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61073号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对原告北京金益怀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永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6107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8民初61073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正数第7行处“冰箱”补正为“并且”。
审 判 员 王 懿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