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郭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2756号
原告:北京京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园博西二路南蒋子院**。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政,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宏,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
原告北京京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京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晓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郝晓萌
书 记 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