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13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执行人:北京京乾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9601020),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董磊,总经理。
***与北京京乾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2民终13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京乾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66485.4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15执13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云成
审判员 刘亚东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庞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