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22诉前调26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鲁1422诉前调269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封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存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