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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22执保127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存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100102xxxxxx021064_1存款3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高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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