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22诉前调2692号
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