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3887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告:***,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被告: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马骅,系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