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273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水大街**院**楼**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08967481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